2023开年首场!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稳物价专题新闻发布会******
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稳物价专题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司长万劲松、副司长牛育斌、副司长周伴学出席发布会,就物价总体形势走势、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保持能源价格稳定、国内生猪市场价格形势、困难群众物价补贴、春节期间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答记者问
央视新闻记者:请介绍一下2022年我国物价整体情况,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保障物价平稳运行?2023年物价走势如何?
万劲松:2022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加强粮食、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着力加强重要民生商品和大宗商品价格调控,我国物价总水平持续平稳运行,国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涨幅始终运行在3%以下,全年上涨2%,大幅低于美国8%左右、欧元区8%以上、英国9%左右等发达经济体涨幅,也明显低于印度、巴西、南非等新兴经济体7%—10%(1—11月份)的涨幅。国际胀、国内稳,对比十分鲜明。
回顾2022年稳物价工作,重点是做好“稳民生商品、稳大宗商品、稳市场预期”三方面工作。一是以粮食和生猪为重点、以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为抓手,全力稳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适当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促进粮食稳产增产。及时开展储备调节,缓解生猪猪肉价格大幅波动。定期调度并指导各地建立健全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多措并举抓好保供稳价。二是以煤炭为“锚”,千方百计稳定能源等大宗商品价格。创新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提出煤炭价格合理区间,明确煤炭领域哄抬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加快释放煤炭先进产能,实现煤炭价格总体在合理区间内运行。煤炭价格的稳定,为稳电价、稳用能成本奠定了坚实基础。落实好天然气价格政策,充分发挥国产气保障作用,完善中长期供气合同机制,保持国内居民用气价格基本稳定。三是创新预期管理机制,稳定市场预期。加强政策信息发布,及时释放调控信号。加强期现货市场联动监管,遏制过度投机炒作。
展望2023年,尽管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可能高位波动,输入性通胀压力仍然存在,但我国物价保持平稳运行具有坚实基础。粮食生产连续丰收,生猪产能合理充裕,重要民生商品供应充足,基础能源保障有力,保供稳价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全有信心、有能力继续保持物价总体稳定。
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记者:重要民生商品关系人民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国家在保供稳价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
牛育斌:重要民生商品与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息息相关。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坚持部门协同、央地联动,围绕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做了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工作,过程“不容易”,成效“不平凡”。全年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上涨2.8%,明显低于美欧等主要经济体10%左右的涨幅。国内外粮价涨幅对比更加明显,国际小麦、玉米价格月度同比涨幅最高达到74%和36%,而我国小麦、玉米价格走势较为平缓,成品粮零售价格更为稳定,全年36个大中城市大米零售价比上年下降1%,面粉零售价比上年上升3%。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狠抓机制建设。强化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推动各地建立健全监测预警、预期引导、区域协作、储备调节、产销衔接等方案预案,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逐步完善。
二是加强监测预警。密切监测各地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运行情况,加强市场形势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提示预警。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对各地保供稳价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风险点进行提醒,压实工作责任,督促补短板、强弱项。
三是丰富调控手段。指导各地围绕产供储销全链条加强保供稳价。生产方面,稳定粮食和生猪生产,主产区和主销区共担保供稳价责任;督促大中城市落实人均菜地最低保有量要求。流通方面,推动主产区和主销区之间强化跨区域合作,开展联保联供;指导各地畅通运输物流,降低流通成本。储备方面,指导各地落实成品粮油、猪肉、北方城市冬春蔬菜等储备并适时投放,保障市场供应。终端环节,提升大中城市市域配送能力,及时开展平价销售,确保终端市场供应充足、价格稳定。
总的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我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已经具备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较为完备的调控体系、丰富的实践经验,完全有能力、有条件保障好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消费需要。
澎湃新闻记者:受多种因素影响,2022年国际能源价格大幅攀升,国家在保持能源价格稳定方面有哪些重要举措?
周伴学:2022年,国际能源供需形势复杂严峻、价格大幅上涨,多个国家遭遇能源危机;我国是能源消费大国和进口大国,国际冲击叠加极端天气频发,能源保供稳价面临较大风险挑战。国家发展改革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持续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基础上,创新机制、稳定预期、加强监管“三箭齐发”,以煤炭为锚着力保持能源价格总体稳定。2022年1—11月,美国、欧元区CPI中能源价格同比分别上涨约27%和38%,而我国CPI中居民水电燃料价格仅上涨约3%,汽柴油价格涨幅也明显低于美欧。
一是创新机制。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坚持系统观念,煤价改革、电价改革“双管齐下”,以机制创新支撑能源保供稳价。改革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按照“下限保煤、上限保电”的原则,提出煤炭价格合理区间,同步明确煤、电价格可在合理区间内有效传导;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创新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引导市场交易电价合理形成。上述改革措施实现了煤价、上网电价、用户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三价联动”,有效稳住了煤价,进而实现稳电价、稳用能成本。坚持保障民生,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二是稳定预期。通过“打明牌、定边界”方式,持续加强宣传解读和预期引导,积极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风险。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方案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同步发布公告明确煤炭领域哄抬价格行为认定标准,连续发布16篇煤炭价格政策系列解读,编印3000份《煤炭价格政策宣传解读手册》送至煤炭企业和相关单位,部署主产省多次召开政策宣讲会,全面完整解读煤炭价格“新政”,促进形成广泛市场共识。对相关煤炭生产贸易企业、资讯机构开展约谈提醒,及时纠正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炒作等行为。
三是加强监管。建立煤炭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制度,开展煤炭价格指数行为评估和合规性审查。每日监测煤炭出矿、港口、到厂现货价格,每周监测中长期交易价格,每月调度重点发电企业合同信息,及时了解一手市场价格情况,发现异常波动及时预警处理。对煤炭价格涉嫌超出合理区间线索开展拉网式调查、聚焦式核查,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一系列改革调控监管措施有效稳定了我国能源价格,为稳增长、保民生提供了有力支撑,与欧美国家能源价格大幅上涨形成鲜明对比。例如,2022年我国居民电价、气价均保持稳定,欧美国家则明显攀升,美国、欧元区2022年1—11月CPI中电力价格同比涨幅分别达12.9%和36.3%,天然气价格同比涨幅分别达26.6%和56.5%。
东方卫视记者:针对猪价周期性波动,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促进生猪价格运行在合理区间?今后一段时间国内生猪市场价格形势会怎样?
万劲松
2009年,国家出台了生猪价格调控预案,并于2012年、2015年、2021年三次修订完善,主要目的就是缓解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促进生猪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受周期性、季节性、超预期因素叠加影响,2022年生猪市场形势较为复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分析预警,强化预期引导和市场监管,加强储备调节,精准有力开展市场调控。一是强化监测预测预警。不断丰富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调研会商,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发现问题立即预警。二是积极开展储备调节。2022年上半年生猪价格低位运行时,及时开展中央猪肉储备收储工作,连续13批次收储中央猪肉储备,同时督促指导各地同步收储,提振市场信心。下半年生猪供应偏紧、价格一度过快上涨时,连续7批次投放中央猪肉储备,并指导各地同步投放地方储备,增加市场供应。三是强化市场监管。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提醒企业加强行为自律,要求不得控量抬价、不得串通涨价。约谈部分故意渲染生猪涨价氛围的自媒体,提醒告诫部分夸大其词的市场机构。加强期现货市场联动监管,防范资本过度投机炒作。四是积极稳定市场预期。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信息稿等形式,加强市场预期管理,引导养殖户合理安排生产经营。一系列保供稳价措施,缓解了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
我们关注到,受猪肉消费较往年偏弱、生猪供应阶段性增加等因素影响,近期国内生猪价格有所回落。各方分析认为,当前国内生猪产能总体处于合理区间,预计2023年价格波动幅度会比2022年小一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紧盯市场动态,按照预案规定及时采取调控措施,促进生猪市场平稳运行。
深圳卫视记者:困难群众对物价非常敏感,请问国家在价格补贴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目前价格补贴发放情况怎样?
周伴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一手抓“稳物价”、一手抓“保民生”,会同有关部门多次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坚决兜住兜牢民生底线。一是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在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7类群体基础上,进一步将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口阶段性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目前共覆盖困难群众约6700万人。部分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范围。二是启动条件持续优化。将启动条件中的CPI单月同比涨幅由3.5%阶段性降低为3%。目前,满足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或CPI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达到6%中的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部分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降低了启动条件。三是补贴标准稳步提高。物价补贴发放标准与城乡低保标准挂钩。各地根据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和物价上涨情况,及时提高补贴标准。部分地区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发放了一次性补贴。四是发放时效不断提升。物价补贴发放时限,由早期“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缩短至当前“按月计算、当月发放”,在相关物价指数公布当月发放到位,让困难群众尽早拿到物价补贴。五是资金保障更加有力。目前,各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均明确了物价补贴资金来源。同时,中央财政每年对各地困难群众救助和抚恤优待工作给予适当支持。通过有力的资金保障,能够确保物价补贴足额发放到位。
2020年以来,各地累计发放物价补贴约375亿元,惠及困难群众7.3亿人次;其中2022年发放物价补贴约65亿元,惠及困难群众约2亿人次,对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发展改革报社记者:临近春节,国家如何采取措施保障节日市场重要民生商品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牛育斌
春节是我国重要传统节日,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此前工作基础上,结合形势发展变化,近期又会同有关部门对节日期间保供稳价工作进行了再部署、再安排。一是强化监测分析预警。指导各地密切监测居民消费市场运行和价格变化,跟踪返乡、旅游人员流动情况,分析研判对城乡重要民生商品市场的影响,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作出前瞻性安排。二是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指导各地积极发挥保供稳价主体作用,梳理本地重要民生商品产需、储备等情况,提前做好充实储备、产销衔接和应急预案等准备。三是确保货源充足。指导各地加强货源调配,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超等骨干流通主体加大提前备货、铺货力度,丰富品种选择。四是强化市场监管。加强重要民生商品市场巡查检查,引导和倡议市场经营者守法合规经营,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价格秩序。
从近期调度情况看,各地重要民生商品供应充足、储备充实,市场价格平稳有序,能够保障广大城乡居民节日期间消费需求。
摄影/高弘杰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